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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廣網岳陽7月9日消息(記者 楊清)花費數十萬元購買的寶馬電動汽車,卻在一年內多次出現故障。近日,湖南岳陽的陳先生向央廣網啄木鳥投訴平臺反映,稱其所購車輛屢次出現“供電管理”和“傳動器故障”問題,而岳陽某4S店及廠家售后卻未能有效解決問題。

新車購買僅一月 就出現故障報警

陳先生說,2023年2月9日,他花費近35萬元,在湖南長沙某4S店購買了一輛全新的寶馬iX3電動汽車。然而,新車剛使用一個月,便頻繁出現“供電管理故障”和“傳動器故障”的報警。

車輛監測系統故障顯示(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)

今年6月,因為車輛出現“失速故障”導致無法行駛,陳先生本著“就近處理”的原則,將車拖至岳陽某4S店檢修。經檢測,該車輛電腦中存在7次電路故障記錄。4S店提出了“拆檢線路”的維修方案,陳先生未接受。

陳先生說,車子購買至今兩年多的時間里,確實出現過幾次故障報警,由于車子一直能正常行駛,便沒有在意。直至此次故障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,只能拖至4S店進行檢修。

“在沒有明確故障具體原因且雙方沒有談妥維修方案的情況下,肯定不能貿然就對車子的線路進行拆檢。”陳先生對4S店的處理方法表示擔憂,因為車子的保修期臨近,如果沒有明確的后續保障措施,再出現同樣的問題誰來承擔?

而對于車輛出現故障的具體原因,4S店售后人員表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,他們僅負責售后服務。

陳先生表示,早在2023年2月24日,也就是自己購車后半個月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便發布了一則召回公告,召回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19日的部分iX3電動汽車,共計33021臺,但他沒有收到任何通知,可能錯過了此次召回。

維修方案難確定 廠家與4S店“踢皮球”

明明網上已經發布了召回公告,為何陳先生沒有收到任何車輛召回通知?對此,記者致電了岳陽某4S店,該店市場部彭經理告訴記者,4S店詢問了廠家,廠家答復,并不是遺漏了陳先生車輛的召回,而是陳先生的車在出售前,已經完成了內部召回并進行系統升級,而且,此次車輛故障跟召回的問題無關。

記者隨即查詢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官網,輸入陳先生的車輛識別代號后,出現一條關于“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、寶馬(中國)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國產及進口寶馬汽車”的新聞,顯示由于行人保護警示音控制單元的軟件信號處理邏輯存在問題,可能導致車輛在低速行駛或者倒車時無法發出外部行人保護警示音,增加行人受傷的風險,存在安全隱患,故對相關批次車輛進行召回,進行軟件編程,以消除安全隱患。從召回公告的內容分析,此次召回涉及的車輛問題,與陳先生車輛此次的故障無直接關聯。

因檢修方案協商無果后,陳先生向4S店提出,希望店家能將車輛問題以及“整車全國聯保2年”的訴求反饋至總部,然而4S店只是提出先檢修,對陳先生的要求沒有給出明確回應。

無奈之下,陳先生向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(簡稱寶馬公司)總部所在地的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,卻得知寶馬公司已將售后授權給4S店經銷商處理。

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反饋(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)

陳先生也多次通過寶馬公司官方熱線投訴,但得到的回復始終是“問題已轉交4S店經銷商受理”!叭绻惺酆髥栴}都由經銷商負責,那寶馬公司的售后部門豈不是形同虛設?”陳先生憤慨地表示,明明是三包范圍內的質量問題,4S店和廠家卻互相推諉,消費者的權益誰來保障?

“我們跟廠家反饋過,廠家建議先解決車輛故障問題,再進行下一步溝通。”彭經理告訴記者,4S店提出的初步解決方案是:由4S店提供一年整車延保服務,同時對車輛進行清理碳刷等維修,如果問題未解決則考慮下一步維修措施。而對于汽車出現故障的原因,彭經理表示,只能通過進一步檢修才能查明。

“只有4S店進行整車延保的方案肯定是不行的,萬一4S店后期不營業了,那這個方案豈不是就沒有用了!标愊壬鷮4S店提出的方案表示拒絕。

陳先生說,從車輛出現故障的過程分析,電機和電控系統作為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,出現故障卻難以察覺,已經影響了行車安全,因而堅持“整車全國聯保2年”的訴求,雙方因意見不一致陷入“僵局”,陳先生的車在4S店放置了近半個月。

采訪當天下午,4S店彭經理告訴記者,他們已經將陳先生的訴求反饋至總部,正在積極協商中。

律師:及時發現問題適時維權 降低維權難度

廠家將售后問題全權拋給經銷商處理的方式是否合理呢?記者咨詢了湖南宇元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羅理事。羅理事說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定,生產者、經營者對于商品出現的質量問題,均要擔負起為消費者解決問題的責任。陳先生的車輛出現問題時,首先4S店要積極處理問題,而當問題無法解決時,廠家當然不能置身事外,要適時介入,共同解決,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
羅理事表示,陳先生在此次維權中,有一點是非常不可取,值得其他消費者提高警惕,那就是陳先生的車在購買半個月后,即出現了故障提示,以后又陸續出現了幾次,但陳先生沒有選擇去修理,而是繼續開。這樣的行為,一則給自己的行車行為埋下了安全隱患,二是耽誤了及時發現車輛問題,適時維權的機會。因為根據汽車“三包”規定,車輛不同行駛時間,不同行駛里程,享受的售后服務待遇也是不一樣的。而且,及時維修發現問題,適時維權,有法可依,才能降低維權難度。

羅理事還建議消費者,購車時可全程錄音,所有承諾要落實到合同條款,同時保留宣傳冊、聊天記錄等證據。一旦發生糾紛,立即啟動證據保全(如公證車輛狀態),切勿自行送檢破壞證據鏈,新車交易中,法律意識才是消費者最可靠的“安全氣囊”。

截至發稿前,記者了解到,陳先生已經與4S店協商達成一致,車輛正在維修中。

編輯:黃珂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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